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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时间:2025-04-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学会章程

 

2024514日新疆药学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202465日民政厅核准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学会(简称新疆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Xinjiang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XPA。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自治区学会组织通则》,参照《中国药学会章程》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为全区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社团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药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是新疆推动药学科学技术和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为公众健康服务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团结和凝聚广大药学工作者,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药学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反映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建设。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科学办会、民主办会、依法办会、廉洁办会的原则,依法依章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对科技社团组织加强党建工作的指示要求,本会特成立党支部委员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由党员会员选举产生,书记和支部委员任期五年,学会党支部的职责是:

(一)决定学会 “三重一大”的相关事宜。

(二)制定党支部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党建活动。

(三)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指示精神,教育学会党员会员贯彻执行学会各项方针政策。

(四)监督检查学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中国药学会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药学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经许可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期刊、书籍,发展同世界各国及地区药学科学技术团体、药学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二)经许可开展对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举荐优秀药学科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优秀药学科技工作者;评选和奖励优秀药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

(四)了解掌握并反映药品科研、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中的情况和要求,当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

(五)组织开展药学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与宣传,提供医药技术与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

(六)反映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药学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七)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有关药学发展、药品监管等有关事项,组织会员和药学工作者参与有关科学论证、科技与经济咨询;开展医药科研成果中介服务、推广展示和团体标准制定。

(八)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依法兴办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观规范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和团体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

(五)会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药学和相关学科的科技人员;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科技管理工作者;

(六)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会员证;

(四)会员:由本人向本会申请,本会会员由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

(五)团体会员:由本单位向本会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惠获得本会编辑出版或有关的学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章程;

(七)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倡导求实诚信学风,遏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名誉职务设立和人选;

(九)选举新的理事会;

(十)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并监督其实施;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表决规章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单位理事的变更;

(十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监事一般不超过5人,不少于3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届期相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议、有关“三重一大”重要会议,有权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分科学会(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其名称为新疆药学会××分科学会(专业委员会),不另制定章程。各分科学会的委员由从事该专业工作、热爱学会工作的会员组成。经民主协商推荐,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其正、副主任委员由该分科学会委员选举产生,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各分科学会委员会任期同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其正、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指定常务理事兼任。各工作委员会任期同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热爱学会工作,有良好道德品质和严谨学风;

(九)工作作风民主,团队合作精神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用的秘书长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拨款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学会基金;

(七)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八)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的收入;

(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514日新疆药学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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